丽江的旅游业(丽江的旅游业发展)

丽江市旅游条例

丽江的旅游业(丽江的旅游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活动、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产业扶持的力度,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与旅游有关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布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相关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第九条 利用土地、森林、山体、水域、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加强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胜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与周边环境、景观、设施保持协调统一。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宣传促销经费。鼓励旅游行业组织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统筹。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打造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加强地方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鼓励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演艺公司开发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世界记忆遗产东巴古籍文献等独特的资源优势,实现遗产的有效保护与旅游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法合理利用丽江市已经纳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美术、舞蹈、音乐、技艺、医药、文化保护区和民俗、民间文学等发展旅游项目,促进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食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旅游商品,打造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第十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建设特色旅游村镇、田园综合体,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业生产生活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国际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景区(点)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图文设置服务标识。

旅游业作为丽江的产业支柱,银器店被曝出舆论,对丽江有何影响?

       1、以成本价吸引消费者,地接社在接受组团社的有可是只收成本价,甚至愿意倒贴钱给组团社,吸引对价格敏感的顾客。

        2、组团时选择游客,低价团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会考虑职业、性别、年龄、地域等因素组团,导游会利用不同的地域游客潜在的攀比心理,刺激消费。

       3、虚假承诺不消费,低价团会在招募游客是声称不会有购物项目,但是这些承诺多半只是口头,并不会写入合同里,事后一旦出现纠纷游客很难维权。

        4、预留款,低价旅游团会以各种理由让游客先押上一部分钱,承诺回程后再予以返还,如果游客在购买环节中花钱不够一定的费用,这笔钱就会被扣留。

       5、降低出行成本,导游通过最大程度降低餐饮、住宿、交通标准来省钱。

       6、安排购买环节吃回扣,地接社一般会和购物点合作,无论是否购物,商场都会付给旅行社固定人头费。购物店给旅行社和导游回扣为旅行社零负团费提供盈利空间。

       7、诱导游客消费,为了购物,导游会使出十八般武艺,利用游客对导游的信任感,等到了购物店诱导消费便水到渠成。

       8、强迫游客消费,如果诱导消费不顺,有人不愿意或明确拒绝购物,导游一般会诉苦与威胁并用,甚是侮辱打骂。

       9、增加收费项目,有些低价团会在行程中增加项目,并收取费用,甚至利用游客不了解行情,去免费景点但收取门票费。

       10、隐形消费,旅游景点以求神拜佛、募捐善款等名义让游客掏钱,还有一些名宿疯抢浓厚的景点,临时主治的焰火晚会或泼水节,大部分都有问题。

       两位游客在丽江古城游玩的时候,在一家银器店内看中了一个银碗,老板娘给他们称重,说银碗重177.5克,但是这个银碗的碗底标注重145克,于是游客与老板娘就发生了冲突。老板娘被当面戳穿之后,她不但道歉,反而出言讽刺,并且辱骂这两位游客。这家店被曝光之后,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文化管理局通报,这名老板确实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文明的行为,并且现在已经停业整改,店家也已经主动和游客致歉。关于此次事件,我认为对丽江的影响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丽江作为旅游胜地,每年都有很多游客前往游玩,曝出这样不好的言论,非常不利于丽江的形象。其次,丽江这样的事件不止第一次发生了,欺负外地游客,旅游业作为丽江的产业支柱,这样的舆论非常不利于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很多人就因此不会再来丽江了。最后,让游客对丽江人的形象有了误解,因为少数商家这样不文明的行为,从而就会影响到游客对于整个丽江人素质的判断。

一:不利于丽江的形象

       丽江作为旅游胜地,每年都有很多游客前往游玩,曝出这样不好的言论,非常不利于丽江的形象。

二:不利于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

       丽江这样的事件不止第一次发生了,欺负外地游客,旅游业作为丽江的产业支柱,这样的舆论非常不利于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

三:抹黑了丽江人的形象

       让游客对丽江人的形象有了误解,因为少数商家这样不文明的行为,从而就会影响到游客对于整个丽江人素质的判断。

       关于旅游业作为丽江的产业支柱,银器店被曝出舆论,大家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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